陕A鄠邑环罚〔2022〕29号(陕西微迪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2〕2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微迪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6TL95A7Y

地址:鄠邑区渭丰镇定舟南堡村一组116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萍

2022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陕西微迪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4日由执法人员杨峰、谷鸿雁对陕西微迪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喷漆作业车间密闭不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4日由执法人员杨峰、谷鸿雁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4日由执法人员杨峰、谷鸿雁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4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4日由执法人员杨峰、谷鸿雁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7月4日由柳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陕西微迪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7月4日由柳猛提供。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2年7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2〕30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情形分类: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定运行的;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罚幅度: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贰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    峰     谷鸿雁         电      话:84884310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