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违改〔2022〕32号(陕西迪莉雅家具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鄠邑环违改〔2022〕3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迪莉雅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311077195B

地址:鄠邑区涝店镇涝下村南三街326号

法定代表人:党凡

2022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陕西迪莉雅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4日由执法人员杨峰、张卫兵对陕西迪莉雅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生产时环保设备内UV灯管损坏。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4日由执法人员杨峰、张卫兵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4日由执法人员杨峰、张卫兵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4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4日由执法人员杨峰、张卫兵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7月4日由王宝玉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陕西迪莉雅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7月4日由王宝玉提供。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现责令你公司未整改到位前,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杨   峰     张卫兵          电      话:84884310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