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2〕24号(西安昊盛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2〕2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昊盛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UUT6P01

地址:鄠邑区渭丰镇真东村原砖厂

法定代表人:惠超波

2022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安昊盛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3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杨峰、谷鸿雁对西安昊盛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检查料仓内正在卸料扬尘大,料仓东侧挡墙缺失存在料仓未密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杨峰、谷鸿雁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杨峰、谷鸿雁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6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杨峰、谷鸿雁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6月14日由刘海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昊盛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6月14日由刘海峰提供。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2〕25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占地面积500㎡以上的;处罚幅度: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伍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   峰       谷鸿雁             电      话:84884310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