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新城环罚〔2022〕28号(西安华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新城环罚〔2022〕2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华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TX71Y8X

地址:新城区幸福中路中段123号

法定代表人:徐炳周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6月9日11时12分,我局执法人员杨阳、田皓硕(执法证号A0112173444A、A0112173434A)检查位于幸福中路中段123号西安华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时,发现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已开始运行,有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2年6月9日由执法人员杨阳、田皓硕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9日由执法人员杨阳、蔺晨霞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营业执照(2022年6月10日由杨健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6月9日由杨阳、田皓硕提供,证明执法主体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 2022年8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新城环罚告〔2022〕2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处罚幅度:项目总投资额的2%-2.5%”,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肆万零叁佰肆拾元(40340元)人民币。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   阳     田皓硕             电      话:83239515

地   址:新城区长兴路9号            邮政编码:710043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