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2〕51号(中玻(陕西)新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2〕51号

当事人名称:中玻(陕西)新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66342645G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咸红路

法定代表人:吕国

我局于2022年5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潘兆年(执法证号:611013)刘娜(执法证号:611036)于2022年5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2个炉窑烟囱排放口烟气自动监测设施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28米的位置,未设置通往采样平台的升降梯。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7.1.1.7b)“采样或监测平台应易于人员和监测仪器到达,当采样平台设置离地面高度≥2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斜梯(或Z字梯、旋梯),宽度应≥0.9m;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20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升降梯”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19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刘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5月19日由执法人员刘娜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资料(2022 年5月19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刘娜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地点);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24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刘娜制作,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法人授权委托书(2022年5月19日由张之彦提供,证明证言合法性)

6、你公司营业执照(2022年5月19日由张之彦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吕国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5月19日由张之彦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法人身份)。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5月19日由张之彦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合法性);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5月19日由刘娜、潘兆年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监测结果由单位主管环境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2〕4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2〕4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申请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我局递交《申辩报告》,其中主张:1、2018年3月1日实施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关于“当采样平台设置在地面高度≥20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升降机”的规定不属于强制性规定;2、专家意见结论为不建议在一线炉窑烟囱上安装升降机。我局经审查认为:《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作为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设置的主要依据,按照《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的规定,你公司采样监测平台的设置应当符合该标准相应要求,现行法律并未规定任何可以不予履行相关义务的免责事由。关于专家意见结论为不建议在一线炉窑烟囱上安装升降机的问题,我局认为,安装升降机并非具有不可实现的客观困难,不足以成为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的阻却理由。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以上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采样平台或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37.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重点排污单位已规范设置监测点位,但采样监测平台不规范的,处罚幅度5-10万元”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兆年 刘娜                                电 话:88418966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