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2〕49号(西安航城人造板设备配套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2〕4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航城人造板设备配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4634013300

法定代表人:潘彦妃

地址:西安阎良区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6月7日11时50分至12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韩建(执法证号:A0112172695C)、沈旭东(执法证号611375)对西安航城人造板设备配套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间危险废物标识设置不规范;废机油、废切削液包装物上标签不规范。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7日由执法人员沈旭东、韩建制作,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间危险废物包装物标识标签设置不规范);

2、《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23日由执法人员沈旭东制作,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位置);

3、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2年6月23日由执法人员沈旭东拍摄,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间及危险废物包装物标识标签设置不规范);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3日由执法人员沈旭东、陈瑞制作,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间危险废物包装物标识标签设置不规范);

5、营业执照(2022年6月10日由西安航城人造板设备配套有限公司黄建兴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6月10日由西安航城人造板设备配套有限公司黄建兴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6月10日由执法人员沈旭东、陈瑞、韩建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2〕46号)和《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2〕4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不规范的,情节和后果不足0.1吨,处罚幅度(单位:10-20万元)”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电子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沈旭东 陈 瑞            电 话:88428488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