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2〕48号(西安江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2〕48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江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221089715L

法定代表人:陈鹏颖

地址:草堂镇宋南村

我局于2022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5月25日10时47分至11时17分我局执法人员付磊(执法证号:611011)、沈旭东(执法证号611375)对西安江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陕环辐证〔00309〕)有效期至2022年3月27日,现场探伤室一台(二类射线装置)探伤机正在使用。未按时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5月25日由执法人员沈旭东、付磊制作,证明你单位未按时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使用射线装置);

2、《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西安江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X射线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陕环批复〔2010〕236号(证明你单位射线装置型号和类别);

3、现场勘察图(2022年5月25日由执法人员沈旭东制作,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方位);

4、现场检查影像图片(2022年5月25日由执法人员沈旭东拍摄,证明你射线装置正在使用);

5、《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27日由沈旭东、付磊制作,证明你单位未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

6、营业执照(2022年5月27日由西安江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陈文耀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介绍信(2022年5月27日由西安江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陈文耀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8、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5月30日由西安江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陈文耀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9、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5月30日由执法人员沈旭东、付磊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2〕45号)和《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2〕4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的,处罚幅度(单位:6-7万元)”的规定。你单位4月至5月拍片150张(每张50元)违法所得7500元,并于2022年6月29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陕环辐证[00309],已经整改完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人民币,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合计对你单位共处陆万柒仟伍佰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电子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沈旭东 陈 瑞          电 话:88428488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