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2〕47号(西安江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2〕47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江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221089715L

法定代表人:陈鹏颖

地址:草堂镇宋南村

我局于2022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5月25日10时47分至11时17分我局执法人员付磊(执法证号:611011)、沈旭东(执法证号611375)对西安江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废显(定)影液擅自堆放室外,未按照标准贮存。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5月25日由执法人员沈旭东、付磊制作,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险废物包装物无标识标签;废显(定)影液未按照标准贮存);

2、《西安市高新行政审批局关于西安江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机械制造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高新环评批复〔2020〕081号(证明你单位项目建设规模、内容);

3、现场勘察图(2022年5月25日由执法人员沈旭东制作,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方位);

4、现场检查影像图片(2022年5月25日由执法人员沈旭东拍摄,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未按照标准贮存);

5、《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27日由沈旭东、付磊制作,证明你单位你单位危险废物无标识标签及未按照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6、营业执照(2022年5月27日由西安江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陈文耀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介绍信(2022年5月27日由西安江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陈文耀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8、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5月30日由西安江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陈文耀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9、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5月30日由执法人员沈旭东、付磊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2〕44号)和《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2〕4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8.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混合物数量不足0.5吨,处罚幅度(单位:10-20万元)”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电子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沈旭东 陈 瑞              电 话:88428488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