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2〕46号(西安市阎良区城东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2〕46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市阎良区城东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4333787171U

地址:西安市阎良区新型街道办新牛村南林组

法定代表人:沈荣

我局于2022年5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5月3日,我局委托陕西华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进行了比对监测。2022年5月9日,我局收到陕西华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BJC(环-水)2022-0633),监测报告显示COD在线仪器标准样品分析结果不符合HJ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表1的相关要求。2022年5月9日13时48分至14时18分,我局执法人员潘兆年(执法证号:611013)刘娜(执法证号:611036)对你单位上述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制作《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11日9时40分至10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潘兆年(执法证号:611013)刘娜(执法证号:611036)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崔欣欣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2022年5月3日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的事实。

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7.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7.1.5 监督性监测数值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的误差超过HJ/T 354及HJ/T 75规定的比对监测指标范围”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 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刘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刘娜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资料(2022 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刘娜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地点);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11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刘娜制作,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5、固定污染源污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2022年5月9日由陕西华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报告编号:HBJC(环-水)2022-0633,证明在线监测数据不符合比对结果的违法事实);

6、你单位营业执照(2022年5月11日由崔欣欣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沈荣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5月11日崔欣欣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法人身份);

8、法人授权委托书(2022年5月11日由崔欣欣提供,证明证言合法性);

9、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5月11日由崔欣欣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合法性);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5月9日由刘娜、潘兆年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2〕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2〕3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2年8月11日向我局提交《西安市阎良区城东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申请从轻处罚。我局认为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你单位提出的三点诉求均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处罚幅度5-1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 娜 潘兆年                           电 话:029-85393523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