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2〕4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诚石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6838731929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草堂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石建权
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5月18日13时51分—15时21分,我局执法人员付磊(执法证号611011)、陈瑞(执法证号A00132171745C)、王雅(执法证号611094)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于2022年5月20日14时00分至15时20分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检查发现你单位探伤房外存放的3桶废定显影液和危废暂存间外放的8个废弃油漆桶未放入企业危废暂存间。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18日由执法人员付磊、陈瑞、王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查图(2022年5月18日由执法人员付磊、陈瑞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5月18日由执法人员付磊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20日由执法人员陈瑞、王书桓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5月20日由你单位法人石建权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5月20日由你单位法人石建权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1年5月18日由执法人员付磊、陈瑞、王雅、王书桓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情节和后果为:“未按照标准贮存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混合物数量不足0.5吨,处罚幅度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款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付磊 陈 瑞 电 话:029-88408488
地 址: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