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2〕36号(西安市鸿瑞果蔬包装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2〕36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市鸿瑞果蔬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065304830E

法定代表人:惠随兴

地址:西安市周至县哑柏镇翠一路东200米

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陈瑞(执法证号:A0112171745C)王书桓(执法证号:A0112172691C)对位于西安市周至县哑柏镇翠一路东200米的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改扩建项目注塑成型机生产线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4月25日由执法人员陈瑞、王书桓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4月25日由执法人员陈瑞、王书桓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年4月25日由执法人员王书桓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4、《现场勘察图》(2022年4月25日由执法人员陈瑞、王书桓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问题具体位置);

5、营业执照(2022年4月25日由西安市鸿瑞果蔬包装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惠随兴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4月25日由西安市鸿瑞果蔬包装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惠随兴提供,证明被问询人身份);

7、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4月25日由执法人员陈瑞、王书桓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2〕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2〕2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7.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书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限期内改正:处罚幅度(单位:万元)建设单位30-40、责任人7-9的罚款”的规定,因你单位5月25日向我局提交《关于我厂扩建项目中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在验收的情况下投入试产的情况报告》,称2021年12月20日已委托陕西康得新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验收工作,受疫情影响,导致验收工作一再推后,2022年3月26日委托陕西速跑环境监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未超标。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贰拾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瑞 王书桓               电 话:88428488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