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2〕2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亚澳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683863293A
地址:鄠邑区沣京工业园兴园路标准化厂房一期
法定代表人:史炳直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611521)、余艳华(执法证号:A011812649C)对西安亚澳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将企业喷粉工序未密闭,造成塑粉外泄。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相关证据记录: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6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亚澳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于2022年6月14日由西安亚澳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毛锦团提供。
西安亚澳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处罚幅度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亚澳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伍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余艳华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