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未央环罚〔2022〕1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恒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YKG9XC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北三环西段丰业石材城D区12排1-2号
法定代表人:马磊
2022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北三环西段丰业石材城D区12排1-2号检查发现,陕西恒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搅拌厂正在进行生产,等离子光氧一体机未开启。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晓钰、千兵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9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晓钰、千兵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9月10日由执法人员千兵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环保设施现状);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14日由执法人员张晓钰、千兵锋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5、营业执照(2022年9月10日由陕西恒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未央环罚告〔2022〕1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晓钰 千兵锋 电 话: 63602620
地 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77号 邮政编码: 71002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