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2〕31号(陕西千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2〕31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千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WX37H9T

地址:西安市莲湖二环南路西段西桃园社区1号楼6-16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

我局执法人员潘兆年(执法证号:611013)、赵文军(执法证号611015)于2022年6月17日23时10分至23时50分对位于灞桥区长乐路与新医路十字西北角处由你公司承包施工的西安市地铁六号线TJSG-27标段工地检查时,发现你工地无夜间作业证明正在进行地铁轨道混凝土浇筑作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17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赵文军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的问题);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6月17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拍摄,证明你单位无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地铁轨道混凝土浇筑情况);

3、现场勘察图资料(2022年6月17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地点);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赵文军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

5、陕西千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6月20日由李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李成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6月20日由李成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赵文军、梁强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高考、中考前十五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2〕31号)和《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2〕2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及《西安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兆年 梁 强                       电 话:88403605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