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2〕30号(长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2〕3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26264056H

地址:泾河工业园泾渭五路8号

法定代表人:夏政

我局于2022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2年4月25日、2022年5月3日分别购入并投入使用2台Ⅱ类射线装置,未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6日由执法人员金琰、沈旭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5月6日由执法人员金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3、《现场勘察图》(2022年5月6日由执法人员金琰、沈旭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金琰、王阳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5月6日由梁谦言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2年5月9日由王浩提供,证明王浩受你单位法人夏政委托授权情况);

7、王浩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5月9日由王浩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金琰27010015149、王阳27010015148、沈旭东611375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3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2022年7月4日,你单位提出申辩意见,认为你单位改正态度积极,弥补措施有效,且未造成实质性的破坏,申请将你单位的处罚金额调整为1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因你单位提出的申辩内容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无违法所得,涉及放射种类为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的,处罚幅度为2-3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金 琰 王 阳                         电 话:85393281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