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2〕19号(西安旭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2〕1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旭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UU22Y5K

地址:鄠邑区沣京工业园医疗器械产业基地9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何鑫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611521)、余艳华(A011812649C)对西安旭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处理设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相关证据记录: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6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旭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于2022年6月14日由西安旭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王燕提供。

西安旭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情形分类: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罚幅度: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旭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叁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余艳华                             电      话:029-8483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