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告〔2022〕29号(西安浩瑞新能源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陕A鄠邑环罚告〔2022〕2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浩瑞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TXQXK9R

地址: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振兴北路2518号

法定代表人:毕升民

该企业主要从事:化工产品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的生产与销售。

2022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611521)、邵栋(执法证号:611285)对西安浩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邵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邵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邵栋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浩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于2022年6月27日由西安浩瑞新能源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杨柳提供。

西安浩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1、拟处西安浩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叁万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联系人:刘大宝        邵栋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