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告〔2022〕32号(西安安德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陕A鄠邑环罚告〔2022〕3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安德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095568343H

地址: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沣四路

法定代表人:李海峰

该企业主要从事:金属材料制造生产与销售。

2022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611521)、余艳华(执法证号:A011812649C)对西安安德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处理设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安德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于2022年7月5日由西安安德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刘建峰提供。

西安安德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情形分类: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罚幅度: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1、拟处西安安德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叁万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联系人:刘大宝        余艳华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