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违改〔2022〕33号(西安安德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鄠邑环违改〔2022〕3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安德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095568343H

地址: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沣四路

法定代表人:李海峰

该企业主要从事:金属材料制造生产与销售。

2022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611521)、余艳华(执法证号:A011812649C)对西安安德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处理设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安德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于2022年7月5日由西安安德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刘建峰提供。

西安安德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大宝        余艳华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