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未央环罚〔2022〕15号(西安济民医院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未央环罚〔2022〕1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济民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PRPK85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清

我局于2022年7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750号西安济民医院有限公司在2022年7月1日接受检查时被发现有射线装置2台但无辐射安全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2年7月1日由执法人员李济民、千兵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射线装置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1日由执法人员李济民、千兵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1日由执法人员千兵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射线装置现状);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1日由执法人员李济民、千兵锋制作,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5、营业执照(2022年7月1日由西安济民医院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未央环罚告〔2022〕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未央环听告〔2022〕1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之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济民 千兵锋                电 话:63602620

地 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77号  邮政编码:710016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