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未央环罚〔2022〕17号(秦华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未央环罚〔2022〕1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秦华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0267310K

地址:西安市经开区红旗路19015号9幢10307室

法定代表人:李选利

2022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兴荣苑锅炉房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视频等为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19日由执法人员千兵锋、毛建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19日由执法人员千兵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项目现状);

3、《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19日由执法人员千兵锋、毛建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千兵锋、毛建华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5、营业执照(2022年7月19日由王朝龙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未央环罚告〔2022〕1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万捌仟肆佰伍拾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千兵锋 毛建华                电 话:63602620

地 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77号  邮政编码:710016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