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违改〔2022〕3-42号(西安市灞桥区佩奇橱柜加工厂)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灞桥环违改〔2022〕3-4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灞桥区佩奇橱柜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1MA6UH29N9M

地址:洪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静

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8月10日, 你单位生产设备未安装集气罩,涉及有机废气生产工序未在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违法经过等情况);

3、法人证明(2022年8月10日由西安市灞桥区佩奇橱柜加工厂提供,证明法人身份);

4、营业执照(2022年8月10日由西安市灞桥区佩奇橱柜加工厂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弃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子栋     祁明                                电话:83539107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