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罚〔2022〕51 号(西安市灞桥区佩奇橱柜加工厂)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灞桥环罚〔2022〕51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灞桥区佩奇橱柜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1MA6UH29N9M

地址:洪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静

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8月10日, 你单位生产设备未安装集气罩,涉及有机废气生产工序未在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违法经过等情况);

3、法人证明(2022年8月10日由西安市灞桥区佩奇橱柜加工厂提供,证明法人身份);

4、营业执照(2022年8月10日由西安市灞桥区佩奇橱柜加工厂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2〕3-4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弃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条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子栋    祁明                                电 话:83539107

地 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