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雁塔环罚〔2022〕22号(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雁塔建设分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雁塔环罚〔2022〕2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雁塔建设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7E7TRA36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与电子四路交叉口88号西北50米

法定代表人:马涛

2022年4月25日,我局针对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雁塔建设分公司承建的北山门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程未按时申报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事项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赵希(执法证号:27010015413)、陈军伟(执法证号:27010015416)对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雁塔建设分公司承建的北山门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北山门城市更新项目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与电子四路交叉口88号西北50米,由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雁塔建设分公司承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地于2022年2月开工建设,正在进行主体施工作业阶段,截至目前,该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4月22日由执法人员赵希、陈军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4月25日由执法人员赵希、陈军伟制作,进一步调查核实检查情况);

3.营业执照(2022年4月25日由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雁塔建设分公司王晨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4.王晨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4月25日由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雁塔建设分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人王晨野提供);

5.法人授权委托书(2022年4月25日由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雁塔建设分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人王晨野提供,证明该单位已授权委托王晨野处理相关环境违法问题)。

综合以上调查,你公司承建的北山门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程项目于202年2月初开工建设至今,未申报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四类第三条中(3):“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情节不属于从轻或者从重的,可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我局于2022年6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雁塔环罚告〔2022〕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雁塔环听告〔2022〕19号)《行政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陕A雁塔环违改〔2022〕1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四类第三条中(3):“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情节不属于从轻或者从重的,可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处以叁万人民币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叁万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