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罚〔2022〕47号(西安致诺汽车清洗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灞桥环罚〔2022〕4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致诺汽车清洗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B0K4YW5W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东城大道南延长壳牌加油站旁向西20米     

法 定 代 表 人:郭莹

我局于2022年8月8日至2022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8月8日对位于灞桥区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西安华清东路南加油站内的西安致诺汽车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自2021年建设有换油中心,提供汽车维修保养服务,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空气滤格、空调滤芯等贮存于车间内和室外地面,未建设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8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周社利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8月8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周社利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8月8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9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周社利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及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8月9日由张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8月9日由张星提供,证明此次违法行为委托张星全权处理);

7、《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西安华清东路南加油站换油中心承包合同》(2022年8月9日由张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和经营承包责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9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2〕1-04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灞桥环听告〔2022〕1-0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十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足2吨,处10-2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代延民      周社利                         电  话:029-83518205

地  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