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罚〔2022〕37号(西安市雁塔区鑫茂暖通设备安装工程队)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灞桥环罚〔2022〕3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雁塔区鑫茂暖通设备安装工程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3MA6UHCND3Q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540号

项目建设地址:灞桥区狄寨街办南枝魏村第二门站

法定代表人:陈忠福

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至6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辅助用房内紧邻锅炉设备间旁,配套建设一台功率为1蒸吨的燃气直燃机(全称为远大一体化直燃机型号为BZY50XD),用于场站制冷和供暖使用,该燃气直燃机使用过程所排放的废气为工业废气。经查,该燃气直燃机自2020年10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后,2020年、2021年均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17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周社利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17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6月17日由执法人员周社利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2022年6月17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周社利提供,该文件证明国家对该行业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监测要求及规范标准);

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2610113MA6UHCND3Q(2022年6月17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忠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6月17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忠福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7、《承揽合同》2021年度、2022年度(2022年6月17日由法定代表人陈忠福提供,证明你单位在承包管理甲方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燃气直燃机(全称为远大一体化直燃机型号为BZY50XD)运营期间发生的违法问题由乙方西安市雁塔区鑫茂暖通设备安装工程队全部承担);

8、《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直燃机自行监测方案》(2022年6月17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忠福提供,证明该燃气直燃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种类和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按期进行监测的频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2〕1-03号)和《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2〕1-03),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7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未监测或未保存监测记录或弄虚作假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行政处罚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的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代延民    王子栋                   电 话:83518205

地 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