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未央环罚〔2022〕14号(西安国亨公路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未央环罚〔2022〕1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国亨公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054938Y

地 址: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东段井上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鹏

2022年6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6月10日至6月11日,你单位在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场地内进行物料运输作业,作业过程产生噪声,经我局6月10日至6月11日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厂界噪声进行监测,你单位物料运输作业产生的噪声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功能区50dB(A)的标准限值要求。有监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资料为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8日由执法人员左涛、文云制作,证明你单位收到噪声超标《监测报告》);

2、《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28日由执法人员左涛、文云制作,证明你单位排放污染物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6月28日由执法人员赵慕明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 (2022年6月28日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刁肖良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8日由执法人员左涛、文云、赵慕明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沥青产品购销合同》(2022年6月28日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刁肖良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权责);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022年6月24日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刁肖良提供,证明受托人身份和委托事项);

8、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6月24日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刁肖良提供,证明受托人身份);

9、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6月28日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刁肖良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10、西安国亨公路技术有限公司榜单(2022年6月28日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刁肖良提供,证明污染物超标时段正在运输物料);

11、《整改报告》(2022年6月29日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刁肖良提供,证明承诺整改事项);

12、《监测报告》(报告编号:KYFD-202206-ZH001)(2022年6月22日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噪声排放情况);

13、营业执照 (2022年6月22日由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我局委托的监测公司主体);

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22年6月22日由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我局委托的监测公司资质);

15、原始监测记录(2022年6月22日由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我局委托监测事项和监测公司监测过程);

16、《西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关于开展2022年高、中考期间声环境质量保障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2022年6月2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赵慕明提供,证明超标排污行为发生在高、中考期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未央环罚告〔2022〕13号)和《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未央环听告〔2022〕1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噪声排放环境管理要求,噪声排放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功能区50dB(A)的标准限值要求0.14倍,超标时间属于高、中考前十五日内等特殊活动期间,你单位提交了《整改报告》并立即安排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和整改态度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左 涛  赵慕明                          电 话:63602621

地 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7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