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查(扣)字〔2021〕1号(陕西纳衣森家具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陕A临潼环查(扣)字〔2021〕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纳衣森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B0KQQ88X                                          

地址:临潼区栎阳街办朝邑村东二组                                      

法定代表人:张小朋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未按照《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 全国第十一届残运会暨第八届特奥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业源管控清单》的要求落实应急管控措施。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611508)、方茂成(A0112126462A)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1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611508)、方茂成(A0112126462A)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方茂成(A0112126462A)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查封情况);

4、营业执照(2021年9月13日由陕西纳衣森家具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611508)、方茂成(A0112126462A)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9月13日由陕西纳衣森家具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9、项目备案证明(2021年9月13日由陕西纳衣森家具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免漆家具生产项目备案)。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6台封边机、2台雕刻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木工车间,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你公司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蔡小林    段一杰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4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