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告〔2021〕23号(西安创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陕A临潼环罚告〔2021〕2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创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6TXB8T2N

地址:临潼区新市街办盐店村

法定代表人:宋锦荣

我局于2021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检修热风炉,热风炉运行时未开启配套的除尘设备。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9月3日由执法人员刘光荣、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1年9月3日由执法人员刘光荣、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9月3日由执法人员方茂成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9月3日由执法人员刘光荣、方茂成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1年9月3日由西安创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9月3日由西安创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2021年9月3日由西安创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事项);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9月3日由西安创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项目备案证明(2021年9月3日由西安创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备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 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2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联系人:蔡小林 段一杰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