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1〕2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创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6TXB8T2N
地址:临潼区新市街办盐店村
法定代表人:宋锦荣
我局于2021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检修热风炉,热风炉运行时未开启配套的除尘设备。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9月3日由执法人员刘光荣、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1年9月3日由执法人员刘光荣、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9月3日由执法人员方茂成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9月3日由执法人员刘光荣、方茂成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1年9月3日由西安创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9月3日由西安创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2021年9月3日由西安创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事项);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9月3日由西安创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项目备案证明(2021年9月3日由西安创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备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要求,责令你单位运行热风炉时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蔡小林 段一杰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