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临潼环罚〔2021〕1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创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6TXB8T2N
地址:临潼区新市街办盐店村
法定代表人:宋锦荣
我局于2021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检修热风炉,热风炉运行时未开启配套的除尘设备。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9月3日由执法人员刘光荣、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1年9月3日由执法人员刘光荣、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9月3日由执法人员方茂成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9月3日由执法人员刘光荣、方茂成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1年9月3日由西安创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9月3日由西安创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2021年9月3日由西安创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事项);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9月3日由西安创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项目备案证明(2021年9月3日由西安创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备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1〕2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放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 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2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西安银行碑林支行(地址:建国路48号)
账号:301011150000000989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蔡小林 段一杰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