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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A3R3M6(所有人高师瑞)等10辆机动车(名单附后)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检,根据《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其作出2000元行政处罚。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行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自公告期满起7日内,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居安路8号
电话:029-8158319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