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2019年10月批)


陕A85YJ5(武宝元)等18辆机动车(名单附后)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检。我局于2019年11月18日在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公告。现事先告知公告期已满,上述车辆所有人均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案件均经我局审查结束,依据《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对上述车辆超标排放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2000元,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告。限上述车辆所有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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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