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2019年12月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车辆名单


为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中心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设点检查、上门集中抽测等方式,加大对日常运行机动车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力度,坚决杜绝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依据《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维护治理,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根据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中心与公安部门路抽检联合检查情况,现对2019年12月检查发现的33辆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车辆进行公开曝光。

依据《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处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擅自拆除、闲置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抽测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