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环临罚字〔2019〕D-2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建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081001995N
地址:临潼区秦王一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蓬永刚
我局于2019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厂区东北侧扩建有一条小型PC构件生产项目环评手续正在办理,目前未取得环评批复,生产车间已基本建成,车间内部分生产设备已安装,有使用痕迹,养护车间内放置有少量产品,项目实际投资额为81.8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0月29日由执法人员胡利涛、段一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西安建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和生产情况、存在的违法行为);
2、《现场勘察图》(2019年10月29日由执法人员胡利涛、段一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19年10月29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0月29日由执法人员胡利涛、段一杰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19年10月29日由西安建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钢构购买协议》、《情况说明》、《购销合同》(2019年10月29日由西安建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该单位的PC构件生产项目投资金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临罚告〔2019〕D-2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1.636万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西安银行碑林支行(地址:建国路48号)
账号:301011150000000989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蔡小林段一杰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