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环临罚告〔2019〕B02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轩阳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WHU271Y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数字生活B座3006
法定代表人:张锦玲
我局于2019年10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0月29日下午14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负责运营的位于西安市临潼区书院东路1号的西安微电子技术研究所临潼分部厂区污水站现场检查时,该污水站正在运行,查看污水外排口发现有一根淡黄色软管将自来水排入外排池内,废水稀释后外排至市政管网,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0月29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611209)、刘向花(61120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19年10月29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611209)、刘向花(61120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19年10月29日由执法人员王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0月29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611209)、刘向花(611208)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19年10月30日由陕西轩阳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员余生裕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临罚告〔2019〕B0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市环临罚告〔2019〕B02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西安银行碑林支行(地址:建国路48号)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30101115000000098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蔡小林 严锋波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4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