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临罚字〔2019〕C001号(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环临罚字〔2019〕C00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MA6Y29KE6R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

我局于2019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临潼区潼河路1号清河大厦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未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在2019年11月9日夜间对地基筏板进行混凝土浇筑,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休息。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临潼区区长专线管理系统督办单编号:2019111001002061(案件来源);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1月11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611207)、田军(611206)制作,证明该单位夜间违法施工的实施);

3、《现场勘察图》(2019年11月11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611207)、田军(611206)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现场影像资料(2019年11月11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611207)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2019年11月11日由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清河大厦项目经理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对确需连续作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夜间作业证明。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后,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9年11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临罚告〔2019〕C00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西安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西安银行碑林支行(地址:建国路48号)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30101115000000098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蔡小林  张国选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4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19年 11 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