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5〕14号(西安世鼎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5〕1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西安世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10125333784691J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等:西安市鄠邑区甘亭镇小丰村兆丰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等:史强强

我局于2025年0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西安世鼎建材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鄠邑区余下街道吴家堡村西,主要从事砂石、二灰石及水泥稳定碎石的加工、运输、销售。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经审批开工建设了一条洗砂生产线,据调查新建产线于 2025年1月开始建设,2025年5月份建设完成,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在行政处罚有效追诉期内。目前该设备已经建成,该设备能正常生产,新建产线未进行发改委立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名录》第二十七、非金属矿物质制品30中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之规定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有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总投资额:(二)未经审批、核准、备案的”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2日委托北京洪杨世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你公司新建产线设备进行评估,该项目总投资额原值为123000元整(壹拾贰万叁仟元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西安世鼎建材有限公司勘察笔录》(2025年06月25日由我局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洗沙生产线未批先建); 2.《现场勘察平面图》(2025年07月07日由我局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洗沙生产线未批先建); 3.《世鼎建材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7月7日由我局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拍摄,证明洗沙生产线未批先建); 4.营业执照(2025年07月07日由潘康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法人身份证(2025年07月07日由潘康提供,证明法人身份信息); 6.委托书(2025年07月07日由潘康提供,证明委托关系); 7.被委托人身份证(2025年07月07日由潘康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信息); 8.评估报告内容(2025年07月07日由谷鸿雁提供,证明未批先建洗砂生产线实际价值); 9.建设项目分类名录(2025年07月07日由谷鸿雁提供,证明未批先建项目应办理环评报告表); 10.《询问笔录》(2025年07月14日由我局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制作,证明西安世鼎建材有限公司新建一条洗沙设备未批先建)。

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5〕 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鉴于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未投入生产无违法所得。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项目总投资额的1.5%-2%,决定处以贰仟肆佰陆拾元整(0.246000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谷鸿雁                           电      话:029-84884311

地  址: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办吕公东路中段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