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4〕18号(鑫膜新材料科技(西安)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4〕1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鑫膜新材料科技(西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100CK8T

地址:临潼区新丰工业园西安新骊包装有限公司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晓晗

我局于2024年3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1日我局临潼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临潼区新丰工业园西安新骊包装有限公司园区内的鑫膜新材料科技(西安)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有机废气收集装置风机已开启,活性炭吸附装置箱体有两处破损,外部有黄色液体流出,打开箱体发现活性炭已发黄,附着有黄色物质,尾气燃烧装置未运行,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胡学刚、段一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3月1日由方茂成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4年3月1日由鑫膜新材料科技(西安)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3月1日由鑫膜新材料科技(西安)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

7、授权委托书(2024年3月1日由鑫膜新材料科技(西安)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事项);

8、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3月1日由鑫膜新材料科技(西安)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9、竣工验收报告表中关于废气排放及防治措施的详情页(2024年3月1日由鑫膜新材料科技(西安)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公司产生有机废气,防治措施为活性炭吸附装置及尾气燃烧装置);

10、项目备案(2024年3月1日由鑫膜新材料科技(西安)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备案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4〕4-1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类15.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按规范运行的,处罚款幅度2-3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叁万元整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学刚   段一杰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