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4〕4-1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710182697E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代新工业园骊丰六路
法定代表人:朱立人
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月29日生态环境部38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台挤出机、10台硫化机正在作业,未按要求开启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刘光荣、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刘光荣、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1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38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刘光荣、方茂成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4年1月29日由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月29日由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
7、授权委托书(2024年1月29日由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事项);
8、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月29日由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9、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异地搬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24年1月29日由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情况);
10、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异地搬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24年1月29日由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硫化工序产生有机废气及已建设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证明函(2024年1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38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监督帮扶工作人员相关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胡学刚 段一杰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4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