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雁塔环罚〔2024〕11号(陕西尚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雁塔环罚〔2024〕1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尚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11112421Y

地址:雁塔区朱雀大街西侧朱雀七星国际公寓

法定代表人:李树军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对你单位未进行夜间施工备案,组织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承建的铁一村安置楼项目于2024年5月17日22时20分至18日凌晨,夜间组织施工作业,上述作业未办理夜间施工备案相关手续,存在噪音扰民行为。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网上信访事项基本情况登记表》(2024年5月21日由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雁塔分局提供,证明该单位夜间施工造成群众投诉);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李博、潘旭东制作,证明该单位夜间施工情况);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5月28日由执法人员李博、潘旭东调取监控视频取得,证明2024年5月17日夜间施工现场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李博、潘旭东制作,进一步核实该单位夜间违法施工具体情况);

5、营业执照(2024年5月29日由陕西尚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6、授权委托书(2024年5月29日由陕西尚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7、陈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5月29日由陕西尚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2024年5月30日,我局已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雁塔环罚告〔2024〕13号)和《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雁塔环违改〔2024〕13号)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造成群众投诉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情节,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叁万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 博 潘旭东        电        话: 85458856

地    址:健康东路50号      邮政编码: 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