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长安环违改〔2024〕10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重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B0H87D2G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金辉世界城D区8号楼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郝永峰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0日23时40分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长安区贾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承建的DK1标段正在进行桩基混凝土浇筑,未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擅自进行违法夜间施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20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周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5月21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周明制作,证明具体位置);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5月20日由执法人员周明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21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周明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5月21日日由陕西重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宽)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4年5月21日由陕西重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陕西重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宋宽同志作为委托代理人,对接配合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保检查、调查询问、送达文书签收等工作);
7、郝永锋、宋宽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5月21日日由陕西重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宽)提供,证明相关人员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在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活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岗岗 周明 电 话:85291510
地 址:西安市长安区新华街399号 邮政编码:7101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