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罚〔2024〕10号(陕西国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灞桥环罚〔2024〕1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国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TR0A99X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西安现代纺织产业园纺园二路1725号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肖清

2024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胡悦锋(执法证号:27010015432)、李鹏(执法证号:27010015435)与生态环境部重庆帮扶组检查陕西国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时,发现你单位2023年出具的Z2024005、Z2024007、Z20240012监测报告存在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监测数据不实,出具虚假监测报告。2024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胡悦锋(执法证号:27010015432)、李鹏(执法证号:27010015435)对你公司负责人肖清进行调查询问,被询问人确认我局2024年3月15日现场执法及调查过程程序合法、主体合法,同时对我局执法人员胡悦锋(执法证号:27010015432)与李鹏(执法证号:27010015435)2024年3月15日检查发现的该单位2024年出具的Z2024005、Z2024007、Z20240012监测报告,存在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监测数据不实、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事实确认无误,表示将改正违法行为。

经核实,你单位已出具的3份监测报告分别有,一是你单位对宝鸡盛隆信达工贸有限公司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制造项目验收监测项目出具的监测报告(Z2024012)中主要大气监测点位为:1、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两个(破碎废气排气筒出口DA001、搅拌废气排气筒出口DA002);2、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4个(厂界上风向1个点,下风向3个点),合同额共计人民币1000元整。二是对陕西时美博创涂装技术有限公司喷涂项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技术服务项目出具的监测报告(Z2024007)中主要大气监测点位为:环境空气位于寺底村西南侧空地点位1个,合同额为人民币500元整。三是对西安领充创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技术服务项目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Z2024005)中主要大气监测点位为: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4个(厂界上风向1个点,下风向3个点),合同额为人民币300元整。共计合同额为人民币0.18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15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3月15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4年3月15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现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15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情况);

5、营业执照(2024年4月16日由单位胡美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4月16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提供,证明执法人员合法身份);

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4年4月16日由胡美娟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4月16日由胡美娟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9、授权委托书(2024年4月16日由胡美娟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10、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4月16日由胡美娟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11、Z2024005、Z2024007、Z20240012(2024年4月16日由胡美娟提供,证明监测报告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3〕2-1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三大类第四十二项“违法所得金额不足5万元,处罚幅度处违法所得1倍”的规定,决定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金额人民币0.18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0.18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悦锋 李鹏                                                          电 话:83518205

地 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