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罚〔2024〕8号(西安铁道职业学校)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灞桥环罚〔2024〕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铁道职业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10043520554XC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朝阳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军

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2022年6月改建2台天然气锅炉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嫌违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12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2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违法经过等情况);

3、法人证明(2024月12日由西安铁道职业学校提供,证明法人身份);

4、授权委托书(2024年4月12日由西安铁道职业学校提供,证明法人与委托人关系);

5、委托人身份证(2024年4月12日由西安铁道职业学校提供,证明委托人身份证);

6、营业执照(2024年4月12日由西安铁道职业学校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24年4月12日由西安铁道职业学校提供,证明投资额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4〕3-1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肆仟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子栋      祁明                 电 话:83539107

地 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