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违改〔2024〕3-47号(西安金丰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灞桥环违改〔2023〕3-4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金丰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726285342J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赵东村310国道408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影

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板焊车间内工人正在进行补漆作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车间大门未密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违法经过等情况);

3、法人证明(2023年12月29日由西安金丰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法人身份);

4、授权委托书(2023年12月29日由西安金丰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法人与委托人关系);

5、委托人身份证(2023年12月29日由西安金丰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人身份证);

6、营业执照(2023年12月29日由西安金丰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佳钰 王子栋 祁明          电话:83539107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