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灞桥环罚〔2024〕17号
当事人名称:卫辉市天恒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1317438879C
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93号
法定代表人:焦忠亮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9日对你单位承建的西安东站XDZQ-1标段施工15-25#墩柱的桩基工程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你项目5月9日22时30分正在进行墩柱桩基混凝土浇筑作业,你单位未在本工程所在地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提出申请并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现场拍照等,证明现场检查该项目存在夜间施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10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及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5月10日由张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5月10日由被调查人张杰提供,证明该公司已授权委托由张杰来处理该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4〕3-1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西安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附件4第六款违法行为“(2)初犯,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陆万元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子栋 祁明 电 话:029-83539107
地 址:西安市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