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罚〔2024〕12号(江西裕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灞桥环罚〔2024〕12号

当事人名称:江西裕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2MACM2HTW2D

地址为: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厚村乡厚村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涂明富

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灞桥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子栋(27010015441)、祁明(27010015443)3月29日对你单位承建的西延铁路XYZQ-15标段项目部位于燎原村的拌合站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站自2024年3月5日生产至今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罐渣)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不规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现场拍摄,证明现场检查该项目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不规范);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0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及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4月10日由邓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4月10日由被调查人邓鹏提供,证明该公司已授权委托由邓鹏来处理该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4〕3-0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8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鉴于该单位建立了固体废物(罐渣)管理台账但记录不规范的,不足3个月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子栋 祁明           电话:029-83539107

地址:西安市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