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罚〔2024〕11号(西安沐悦温泉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灞桥环罚〔2024〕1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西安沐悦温泉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1MAC0YDQQ8G

地 址: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半坡国际广场A座负一层整层

法 定 代 表 人: 王维平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安沐悦温泉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2023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配套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75兆瓦),2023年11月供暖季投入生产,项目期总投资额102万元人民币,未依法办理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及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3月13日由乔臻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提供,证明执法人员合法身份);

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4年3月13日由乔臻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3月13日由乔臻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9、授权委托书(2024年3月13日由乔臻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10、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3月13日由乔臻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11、锅炉房造价表(2024年3月13日由乔臻提供,证明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4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提供,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4〕2-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递交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按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第二部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违法行为第1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未建成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5%-3%”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2万)百分之三的罚款,即处叁万零陆佰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悦锋                    李鹏                                             电 话:029-83518206

地 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