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罚〔2024〕4号(陕西威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灞桥环罚〔2024〕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威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92344C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西安现代纺织产业园纺园三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晨星

2024年1月2日9时21分至09时51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两处焊接共四台焊机未正常使用焊烟净化器,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事实,于2024年1月2日批准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有MIG/MAG/CO2焊机(NB-500)、埋弧焊焊机(MZ-1250)、氩弧焊机(WSE5)共8台,焊接过程中配备焊烟净化器。依据你单位焊烟净化器供应商提供的监测报告《HB231000334》,显示标态干废气量527m³/h。

相关证据记录: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2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1月2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4年1月2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2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1月2日由张谊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1月2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提供,证明执法人员合法身份);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4年1月2日由张谊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月2日由张谊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8、授权委托书(2024年1月2日由张谊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9、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月2日由张谊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10、监测报告(2024年1月2日由张谊提供,证明你单位设备产生污染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以规避监管为目的,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大气污染物应急排放通道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4〕2-0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违法事实: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小时烟气流量:不足 1000 标立方米;处罚幅度:10-15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悦锋                        李鹏                                 电话:83518205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