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灞桥环违改〔2024〕2-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威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92344C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西安现代纺织产业园纺园三路501号
现场负责人:李晨星
2024年1月2日9时21分至09时51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两处焊接共四台焊机未正常使用焊烟净化器,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事实,于2024年1月2日批准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有MIG/MAG/CO2焊机(NB-500)、埋弧焊焊机(MZ-1250)、氩弧焊机(WSE5)共8台,焊接过程中配备焊烟净化器。依据你单位焊烟净化器供应商提供的监测报告《HB231000334》,显示标态干废气量527m³/h。
2024年1月2日11时05分至11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胡悦锋(27010015432)与李鹏(27010015435)对你单位张谊进行调查询问,被询问人确认我局2024年1月2日现场执法及调查过程程序合法、主体适格,同时对我局执法人员胡悦锋(执法证号:27010015432)与李鹏(执法证号:27010015435)现场检查两处焊接共四台焊机未正常使用焊烟净化器,涉嫌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确认无误,表示将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2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1月2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4年1月2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2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1月2日由张谊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1月2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提供,证明执法人员合法身份);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4年1月2日由张谊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月2日由张谊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8、授权委托书(2024年1月2日由张谊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9、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月2日由张谊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10、监测报告(2024年1月2日由张谊提供,证明你单位设备产生污染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以规避监管为目的,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大气污染物应急排放通道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胡悦锋 李鹏 电 话:029-83518205
地 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日